智慧財產權的種類很多,但是,並沒有任何一種智財權是專門針對「創意」加以保護的;文創業者的工作成果主要透過著作權取得保護,偏偏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背後的思想與創意。因此,公司若要妥善保護自身的創意,就要透過某些方法,才能使創意受到保護。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背後的思想與創意。那麼,在公司要開發新的專案,但還沒有對外公開發表前,應該要如何保護這些「好點子」呢?
假設小張有個公司經營劇團,最近小張在看新聞時,發現因為出現新的流行病,新聞每天都在針對疫情狀況做報導,其中不乏有各國疫情狀況與各國政府的防疫作法與政客對於疫情發表的言論,小張因此構想了一個劇情大綱,打算演出各國領袖與政客遇到疫情的處理百態。儘管有了這個故事的想法,但還沒有具體的雛形,小張在向他人說出他的故事前,可以用哪些方法保護公司與他的創意呢?
1、使創意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創意只是一種想法,如果想法沒有透過「表達」,沒有辦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意必須透過表達,才能受到保護。所謂的表達是指將想法以《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態樣實際呈現出來,例如小張將腦袋中想法白紙黑字寫成劇本,此劇本如符合著作的要件,是其所原創,並非抄襲自他人著作,且具有創作性,即最低程度的創意,則劇本即在小張創作完成時,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任何人利用該劇本之內容,原則上均應經過小張的同意,才能使用。
雖然表達不限於文字,小張將故事說出來,固然也有機會成為語文著作(口述),但僅僅只有口述的方式,如果沒有錄下來,事後很難再重現當時口述的內容,或者證明當時所說的內容為何,權利就難以主張。
另一個問題是,口述的時候往往難以面面俱到,通常是大綱概略式的敘述,無法具體、更不可能鉅細靡遺。當敘述的故事只有一點梗概,也有可能流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概念」,因而不受保護。因此,慎選「表達」的方式也很重要。
2、使創意成為營業秘密
雖然營業秘密的新聞往往發生在高科技產業,但營業秘密並不只是高科技的專利,任何產業都可以有自己的「營業秘密」。文創產業也是一樣,國外有新聞報導提及導演為新戲試鏡時要求演員要關到廁所裡去讀劇本,其實也是基於保護營業秘密的思維。
然而,要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首先要使「秘密」成為「秘密」。意思是說,要符合《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營業秘密必須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這三個要件一般稱之為「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如果要以營業秘密保護創意,創意就必須是具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更為重要的是,透過保密的措施,將秘密好好的保存。
具體的保密措施包括將資料存於實體保險櫃,或者在公司內部透過層級化的管理,職位愈高的人具有愈高的權限才可以知悉、電腦設置密碼等等。智慧財產權實務上最知名的營業秘密,大概就是可口可樂配方了,透過適當的保護,即使時至今日都仍使可口可樂配方存在極高的商業價值。
3、與聽取創意的人簽署保密合約
除了以上所述外,另一種也很常見的方式,是要求聽取創意的人簽署保密合約,在劇本創意尤其常見。很多好的想法、概念,雖然僅具雛形,一旦與人分享,卻未做好事前的防密措施,後果往往就是被「整碗端走」,得不償失。
公司人員在職的時候,一般的聘僱合約中大多會有保密的條款,或者更謹慎一點的公司,甚至會單獨與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就是為了確實要求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遵守保密的義務,不可以隨意利用公司的資訊,或是將公司資訊透露給其他外部人。保密條款或保密契約也是一個經常被使用的保密工具。
在簽署保密條款或保密契約後,建議還是要時時透過教育訓練,積極給予員工保密概念,讓員工能夠對其所負的責任與義務有所認識,避免員工因為未確實了解或者疏忽遺漏,最終還是使公司資訊、秘密被洩露,另一方面也是給予員工保密的壓力,向其提醒若隨意將公司的資訊或秘密洩漏,將導致嚴重的民刑事責任,不要輕忽。
因此,小張要將新的劇情想法透露前,最好只透露給有保密義務的公司人員,不能隨意透露;如有必要透露給其他公司外部人,則必須在透露前事先與此人簽署保密合約,在有確實保護的情形下,再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想法,謹慎小心是為上策。
( 本文摘自劉承慶著《當文創遇上法律:從匠人到企業》,典藏藝術家庭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