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前不久EPO及USPTO同時駁回以AI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認為「自然人」才有資格當發明人;然而,事情並不是這樣就劃上句點。隨著人工智慧 (AI) 技術日新月異發展迅速,一定很難不跟智慧財產權 (IP) 扯上關係,而且IP不是只有專利,還包括商標、營業秘密、以及著作權。因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於2018年5月召開了一次會議,討論這些AI應用程式,並促進信息交流和此類應用程式的共享,其中第46單元 (paragraph 46) 列出了在行政管理中,AI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的相關問題。
其後,在WIPO會員國的協助下整理了與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主要政府文稿。此外,WIPO認為製定一張清單很重要,這一張清單是由於人工智慧作為一種越來越廣泛使用的通用技術而導致於智慧財產權政策中衍生的問題的列表。
為此,WIPO於2019年9月組織了一次對話,包括WIPO成員國、產業,研究單位及非政府部門的代表均參與了對話。對話結束後,第一步是讓WIPO秘書處制定一份問題清單草案。WIPO於2019年12月13日發布了《問題清單》草案(a draft list of issues),並徵求所有有關方面的意見,共收到了來自政府和非政府部門的250份意見書。到了2020年5月21日,WIPO整合了各方意見,並在網站上發表修訂後的《問題清單》(Revised Issues Pap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主要分為9部分,包括:(1)詞彙表、(2)專利、(3)著作權和相關權、(4)資料、(5)設計、(6)商標、(7)營業秘密、(8)技術差距和能力建設、(9)智慧財產權行政決定的責任;本文選擇了讀者比較關心的部分(專利和商標)來介紹。
詞彙表(Glossary)
在問題清單中使用了許多術語,例如「AI」,「AI生成」,「AI自主生成」和「AI輔助」等。許多意見認為,對這些術語達成一致的定義將很有幫助,能促進有關AI和IP的對話。
- 定義
1.人工智慧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是的一門電腦學科,旨在開發機器和系統,這些機器和系統可以執行被認為需要人類智慧的任務,而人類干預則是很少或是完全不干預。清單中的人工智慧通常等同於「狹窄的人工智慧」(narrow AI),即為執行單個任務而編程的技術和應用程式。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是AI的兩個子集 (subset)。儘管AI領域正在迅速發展,但尚不清楚科學何時會發展到更高水平的通用人工智慧,通用人工智慧不再是旨在解決特定問題,而是在廣泛的環境和任務範圍內運作。
2.「AI生成」(AI-generated)和「 AI自主生成」(generated autonomously by AI) 是可以交互使用的術語,是指AI在沒有人工干預的情況下生成而產出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AI可以在操作期間更改其行為以響應意外的信息或事件。這有別於在人工干預和/或指導下產生的「 AI輔助」(AI-assisted)產出。
3.「產出」(outputs)是指發明,作品,設計和商標。
4.「文學和藝術作品」(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和「作品」(works) 可交互使用,並根據《Article 2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於1979年9月28日修訂)進行定義。
5.「存在於有著作權作品中的資料」(Data subsisting in copyright works)是一個術語,旨在區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單純思想與受保護的思想。資料代表一種表達方式,代表原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數據受著作權保護,也稱為「存在於著作權作品中的資料」。 - 應該考慮的問題:
法律是否應界定AI產生的產出與AI輔助產出之間的界限?如果是,應如何界定?應該考慮多少產出的比例?
商定的詞彙表中還應包含那些其他術語?
是否有可能以一種技術中立的方式定義術語?因考慮到AI領域和技術仍在迅速發展。
專利權 (Patents)
議題1:發明權和所有權 (Inventorship and Ownership)
在大多數情況下,AI是協助發明人進行發明過程或構成發明特徵的工具。在這方面,人工智慧輔助的發明可能與其他電腦實現的發明沒有實質的不同。但是,現在的趨勢很明顯:人工智慧在發明過程中的作用正在增加,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已將人工智慧應用指定為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
就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有以下8大問題:
- 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是否完全需要專利保護或類似的獎勵制度?
- 法律是否應要求將某人指定為發明人,或者法律應允許將AI申請指定為發明人?
- 如果要求指定人類為發明人,那麼AI產生的發明應屬於公共領域,還是法律應制定指定人類發明人的方式?是否應將發明人的決定留給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 如果允許AI申請為發明人,應將AI申請視為唯一的發明人,還是應要求與人類共同發明?
- 發明權的議題也延伸出了一個問題,即誰應被記錄為涉及AI申請的專利權所有人。是否需要引入特定的法律規定來管理AI產生的發明的所有權,或者所有權應遵循發明人的所有權以及有關發明人所有權和所有權的任何相關私人安排(例如公司政策)?
- 如果將AI產生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外,那麼對於這些發明有哪些替代保護機制可以採用?對AI發明缺乏專利保護,是否會導致營業秘密的使用增加?以及資訊流通和技術進步的減少?如果是這樣,政策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 如果AI產生的發明不能從專利保護中受益,那是否會掩蓋AI的參與?是否應該建立防止這種行為的機制?如何發現這種行為?每一項發明都應該有一份研發日誌,該日誌是否可以保護發明工作並透明地識別每個參與者的行為?為了防止規避規則,每個涉及AI應用程式的發明都應聲明涉及AI應用程式的內容嗎?
- 發明權和所有權問題對像是侵權、責任和爭端解決之類的相關問題有什麼影響?
來源:聯合報
